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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二十一章:东南亚(七)(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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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稳定的社群、有固定的领地、有政治属性的管理机构。

这一切都使得西加里曼丹的华人采矿公司,已经具备了成为“国家”条件。

由于东西方地缘背景的差异,无论是兰芳还是其它华人公司,本质都不是西方类型的“g和国”。

比如其在法律层面所依托的,是洪门那些属于习惯法范畴的帮规。

当然,所谓g和国的本质,是认定“国家”是属于全体公民,而非个人的。

从这点来说,以洪门“兄弟”式关系为基础,发展出来的国家形式被称之为“g和国”,也并无不妥。

只不过,当时的华人社会还没有这种认知罢了。

尽管西加里曼丹的华人社会,已经具备了“国家”各项特征。

但成为一个真正的国家所必须面对的一个现实,那就是国际认可。

每一个世界都有着自己的国际法则,比如想从中华朝贡(贸易)体系中得到好处的话,获得中国皇帝的认证就是必经的程序。

就后世的“世界”而言,l合国则在客观上成为了一个国家身份的认证机构。

西方支持建立的,从s尔维亚脱离出来的“k索沃共和国”。

以及俄国支持下,从ge鲁吉亚脱离而出的“l奥塞梯g和国”,尽管都有些国家予以承认。

前者甚至达到100多个,但在l合国五常没有形成共识之前,都还是很难被认定为是正常国家的。

那么在18-19世纪的西加里曼丹,如果当地的华人社团有意组建国家的话。

他们客观上又应该取得哪一方的认证呢?向自己的母国寻求保护是一种方法。

有人认为,兰芳公司似乎这样做过,不过并没有结果。

以中央之国无意向海外扩张,并视移民为“天朝弃民”的一贯做法来说,无论是否做过这种努力,结果其实都不会有丝毫改变。

更大的问题在于,历史已经告诉我们,欧洲人——才是这个在这个时代国际规则的制定者。

具体要来说,西加里曼丹华人真正要面对的,是已经将南洋群岛视为自己领地的荷兰人。

很不幸,并且完全不让人感到意外的是,荷兰人完全没有把西加里曼丹华人社团,视为平等国家的想法。

早在17世纪初,荷兰人就曾经尝试过登陆加里曼丹岛。

不过一方面因为当地土著的激烈抵抗,另一方面也由于加里曼丹岛的资源,在南洋几个主要岛屿中实属较低的。

因此一直到18世纪末,荷兰人也只是在岛屿南部,传统上属于爪哇岛政治辐射范围的南加里曼丹沿海地区,建立了殖民统治。

西加里曼丹马来苏丹们与华人采矿公司之间的矛盾激化,是荷兰人得以渗入的原因之一。

这些将华人社团引入自己领地淘金的苏丹,无疑从华人的辛勤劳动中获得了巨大利益。

有记录表明,在华人社团开始进入西加里曼丹采矿的18世纪中期,仅三发地区的马来苏丹,每年都能够得到500两黄金作为地租。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尾大不掉的情况终于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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