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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8章 仇恨值集火(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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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进行了足足三个小时,把整个上午的时间都给占了。

犯罪事实的认定,前一次开庭已经搞清楚了,所以这三个小时只是辩论法律适用问题。

是否有应当从轻、减轻判决的事由,也在要搞清楚之列。

作为公诉方的检察官,对于慕容萍“检举揭发其他官员”行为起到的作用,照例进行了质疑,诸如下面这样的话,检方也不知说了多少:

“被告人所揭发的其他官员违法问题虽然属实,但根据本检察院取证得知,当时这些官员的问题已经被经侦部门掌握,而且在互联网上得到较大范围曝光,因此不应当认定慕容萍的检举对于破获上述案件有重大作用”

好在辩护人也比较给力,反复强调:

“虽然从结果看,破获上述案件的过程上的爆料信息,经侦部门首次就上述问题立案,正是由于慕容萍的供述。

而且,网络爆料的视频内容,只是让公众得知相关人员有违纪行为、并促使有关部门调查,但那些爆料本身却不足以提供足够的破案证据。与之相比,慕容萍供述的证据与线索,对于司法实践的价值要远远大于网络爆料。因此辩方认为对其重大立功表现的认定,应当予以支持。”

法庭方面对于辩护人的上述意见,也是多有采纳,看起来一切进展还算顺利。

周家父女始终连厕所都没敢上,唯恐错过些什么,直到审判长宣布合议庭讨论。

既然没有在讨论之前宣布退庭,那么多半是要“当庭宣判”了——如果审判长估计到讨论会很久、有分歧、判决书不好拟,那么多半在宣布讨论之前就让退庭了。

一番焦急的等待,终于等到了判决书。

“**市检察院以移送审查……指控被告人慕容萍犯内幕交易罪,于200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慕容萍辩称……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慕容萍与杭萧钢构负责人……”

“本院认为,根据上述查证事实,慕容萍犯内幕交易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已构成内幕交易罪。

被告人归案后主动、清楚地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辩护人主张构成自首,但本院认为其交代行为是在被强制措施控制后才实施的,因此不成立自首。

但被告人归案后,还主动检举揭发了部分同部门职务犯罪人员的罪行,且提供了对破案有重要帮助的证据,相关案件的侦查、起诉工作也得以顺利完成。因此,本院认为辩护人主张的‘重大立功表现’可以成立,应当予以减轻处罚……”

“基于上述事实,本院判决如下:被告人慕容萍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没收违法所得财产,并处罚金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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