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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第2章 民事答辩状(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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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事答辩状

梁华到法院起诉凡锋后,就开始玩起了失踪,一时间岳母韦香家找不到她,朋友家找不到她,所有亲戚家都找不到她,手机也一时处于关机状态。凡锋想找她冷静地谈一谈,妥善地处理他们之间的矛盾,要求梁华折回诉状,维护他们的婚姻与家庭现状。但是,梁华已人间蒸发,开庭的日子一天天逼近,凡锋只好就事论事,针对她的起诉状作了详细的答辩。

凡锋的《民事答辩状》如此写道: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凡锋,男,瑶族,农民,出生于1978年8月22日,现居住于石化县黄川乡清金村龙山屯。

答辩事由:因原告梁华诉我离婚一案所答辩。

答辩如下:

原告梁华在其《民事起诉状》中载明:她出生于1976年10月4日,经媒人介绍认识我并与我确定婚约的时间是1994年10月份。如此,我们来做这么一道数学题:1994.10 – 1976.10,不多不少,得数刚好是18,也就是说原告梁华与我发生婚约时她的年龄已经达到了18周岁。而18周岁还说是“年幼”和“未成年”,她自欺欺人也就罢了,可她竟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地在她的《民事起诉状》中申明:“由于当年原告年幼无知,在未成年的时候,通过媒人介绍认识被告后即与之同居生活”,呈送于法院摆到了法官的面前,这不是撒了一个国际超级大谎吗???

也许撒谎是原告梁华的雕虫小技,她敢说1994年10月与我相知相识是通过媒人的介绍。其实,1994年初,年仅15岁的我因为母亲多病家里贫穷就已经弃学去广东化州砖厂跟我老乡蓝贵(当时他承包这个砖厂)打工挣钱维补家用了,根本不在家。1994年10月份的一个街日,已经年届18岁的原告梁华亲自找到我母亲韦荣缠着来到我家玩,到我家后看见镜框里我的照片,即问起这是谁来。父母告诉她这是我们的大儿子凡锋,他现在在广东打工。之前我和原告梁华并未认识过,听我父母介绍后,原告梁华就缠着我父母要他们打电话叫我回来与她见面。父母无奈,第二天带她上龙口街打电话叫我回来。见面后相互攀谈,彼此之间都觉得对方不错,相互间可以托付终身。家穷想贤妻。于是,我回来后的第三天便跟随原告梁华到她家去拜见她的母亲我未来的丈母娘韦香(原告梁华的父亲已早故)。其母亲韦香见过我后二话不说,当即同意了这门婚事。这是摆在光天化日之下的事实,原告梁华怎能瞒天过海地谎称是媒人之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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